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听说所得税有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担心企业在这方面出现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的具体情形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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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而有些情形下是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的。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等计算有专门规定,核定征收可能会影响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 其次,汇总纳税企业也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由于汇总纳税涉及多个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分配和汇总计算,核定征收无法准确反映其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 再者,上市公司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财务核算相对规范,信息披露要求严格,核定征收不能准确体现其真实的盈利和纳税状况,不利于市场监管和税收公平。 另外,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行业专业性强,财务核算较为复杂,需要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利润来确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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