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当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成本等情况时,不按照常规根据实际收入和扣除项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通过一定的方法直接核定一个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会根据其经营情况,直接核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纳税人按照这个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于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纳税人经营所得收入总额为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0万×10% = 10万元,然后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与查账征收相比,核定征收不需要纳税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等,操作相对简便。查账征收则要求纳税人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按照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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