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去办 理一项公证,但是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公证机构会不予办理或者终止公证。我担心自己的公证申请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情形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好提前做好准备。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在公证业务中,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简单来说,如果申请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与公证事项无关、提供虚假材料、事项本身不真实合法等情况,公证机构是不会办理公证的。
其次是终止公证的情形。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公证长时间无法完成、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等情况,公证机构会终止公证。
无论是不予办理公证还是终止公证,都是公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作出的决定。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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