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对象。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比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些人事处理决定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例如,某公务员因工作失误被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该公务员不能就此处分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人事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其目的是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应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在邻里纠纷中,当地基层政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此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再者,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审查,不适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处理。例如,国家之间签订的外交条约、国防方面的重大决策等,当事人不能针对这些国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比如,某企业对某部门的一项具体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发现该处罚依据的某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理之处,此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总之,了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行政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