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到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一直拖着不给,都拖了好几个月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拖欠工资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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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也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了解其立案标准前,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却故意不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同时,该行为还需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条件。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通常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这些责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不支付,就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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