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给一家小公司打工,到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一直拖着不给,已经拖了好几个月了。我想知道他这种情况算恶意拖欠工资吗,恶意拖欠工资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能不能去告他让法律来帮我讨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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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也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我国,关于这种行为的立案标准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简单来说,如果老板拖欠一个员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而且拖欠金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或者拖欠十个以上员工的工资,累计金额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不过,数额标准只是一方面,还需要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政府部门责令老板支付工资,但老板还是拒不支付,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老板确实有资金周转困难等合理理由,并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所以,在遇到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他们来责令支付,如果仍不支付,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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