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是个打工的,之前遇到老板恶意欠薪,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到什么程度能立案,老板会受到法律制裁。我该怎么判断是不是符合立案标准,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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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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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现在规范的名称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它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来说,“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就是老板通过把公司的钱转到其他账户,或者自己直接跑掉,以此来不付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老板手里有钱,但就是不给员工发工资。“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立案的重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另外,必须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不过,如果老板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也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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