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是个打工的,之前遇到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给,我想了解下,如果这种情况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它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想知道到什么程度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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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外,要构成此罪,还需要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条件。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通常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等通过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就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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