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有哪些必要性,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恶意欠薪罪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保障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唯一生活来源,恶意欠薪直接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其财产权,阻断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其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一些常见的刑法犯罪。 其次,能有效减少劳动者讨薪所造成的集体性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当劳动者长期被恶意拖欠工资,诉求又得不到解决时,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方式讨薪,从而引发集体性违法犯罪行为,而设立恶意欠薪罪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再者,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恶意欠薪行为破坏了这一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对立,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明确指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概念: 转移财产:指恶意欠薪者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使劳动者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应得工资,比如将资金转到他人账户、隐匿房产等 。 逃匿:就是恶意欠薪者为了躲避支付工资责任而逃跑、躲藏起来,让劳动者找不到人索要工资 。 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数额较大”有不同界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通常是指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劳动者投诉等情况,要求欠薪者支付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