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必要设立恶意欠薪罪?
我在关注一些社会现象时,发现恶意欠薪的情况还是存在。有的劳动者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工资,生活陷入困境。我想了解从法律层面看,设立恶意欠薪罪到底有哪些必要之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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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简单来说,就是对那些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设立恶意欠薪罪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从侵害权益角度讲,工资是众多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活依靠,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们的财产权,阻断基本生活来源,危害程度不低于一些常见刑法犯罪,设立此罪能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恶意欠薪行为破坏了这一原则,引发劳资双方信用危机,导致双方对立,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设立该罪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再者,从社会稳定层面看,恶意欠薪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事件等不稳定因素。将其入罪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充分说明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重视和规制。总之,恶意欠薪罪的设立,无论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还是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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