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是个打工的,最近公司一直拖着工资不给,已经好几个月了。我想知道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公司把工资给我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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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却故意不给,并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数额标准,各个地区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同时,还需要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个条件。比如劳动监察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的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还是不给工资,就符合这一条件。一旦符合了数额标准和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两个条件,就可能会被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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