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担保,当时没太了解先诉抗辩权。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直接得承担责任了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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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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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保证人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而且债务人名下也没有任何可以用来还钱的财产,这种时候,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说明其偿债能力已经严重不足,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责任。 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比如,有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能够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此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主张先诉抗辩权。 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如果保证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己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些情形下,保证人就不能像正常情况那样,要求债权人先找债务人追债,而是可能直接要对债务负责。所以,在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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