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案协作有哪六个严禁?


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是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工作的重要准则,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异地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在执法活动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时,应当持有关法律文书和协作函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才能开展相关执法行动。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协作手续,就可能导致执法行为的无效甚至违法。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和文件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要限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履行协作手续可以确保异地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随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在异地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时,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进行,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办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擅自派警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办案可能会导致执法混乱和冲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先解决管辖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协商、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等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待管辖权明确后,再依法开展办案工作。 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是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机制。当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且法律手续完备时,接受请求的公安机关有义务给予配合。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职责要求。如果不予配合、故意阻挠,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还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通过网络组织异地清查、抓捕等活动。清查、抓捕等活动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通过网络组织异地清查、抓捕,如果不遵循规定,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安机关在进行此类活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协作手续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进行。 严禁未按规定通报、反馈协作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及时通报、反馈协作情况是保证异地办案协作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沟通信息,可以让各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协调工作步骤,提高办案效率。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则会严重干扰办案工作,甚至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办案协作过程中,要如实通报、反馈协作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