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物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走私国家物品罪,准确表述一般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的犯罪构成: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个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单位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所运输、携带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那么一般不构成此罪。例如,某人受他人委托携带物品出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这种情况下,由于其主观上没有故意,通常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物品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利益,会对一些特定的物品实行禁止进出口的管理制度。这些物品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以及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这些物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进出口的正常管理秩序。 ###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关于海关监管、进出口物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方式躲避海关的检查和监督,例如通过藏匿、伪装、伪报等手段,使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得以非法进出境。比如,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藏在行李夹层中企图蒙混过关,就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