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主要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而制定的。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发表权,也就是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如果存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软件著作权也有一些限制情况。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一些权利,比如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