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卖到诈骗团伙,被迫工作是否属于诈骗罪?
我有个朋友遭遇了不幸,被卖到诈骗团伙后被迫在那里工作。现在很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犯了诈骗罪,想了解下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是否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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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卖到诈骗团伙被迫工作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但一般属于胁从犯。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他们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的强迫或者威胁下不得已实施了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被卖到诈骗团伙被迫工作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胁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轻微,并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或是向警方表明真实的犯罪事实,法律可能会考虑给予减轻处罚,甚至免去所有处罚。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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