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转未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的来源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涉及到结转未交增值税这一块,对当期销项税额的来源不太清楚。我知道销项税额和公司销售业务有关,但具体哪些业务算、怎么确定来源不是很明白,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结转未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的来源到底是怎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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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要理解结转未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的来源,首先得明白什么是销项税额。简单来说,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主要来源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具体来说,销售货物是当期销项税额的一个重要来源。企业销售自己生产或者购进的商品,不管是有形的货物,像电子产品、服装等,还是无形的货物,比如电力、热力、气体等,在销售时都要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提供应税劳务也是销项税额的来源之一。应税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例如,一家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机器设备的修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此外,视同销售行为也会产生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些视同销售行为虽然可能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款流入企业,但在税法上也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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