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不包括以下哪一种呢?
我在学习国际法相关知识,看到有说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不属于它的渊源。我想了解一下判断的依据,以及常见的不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哪些,好让我能更准确理解这部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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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就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通俗来讲,就是国际法这个大规则体系里,这些规则是从哪儿来的。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就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就好比两个人签了合同,都得按照合同办事,国家之间签了条约,也得遵守条约规定。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反复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大家都这么做,慢慢就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而像各国国内法、国际组织的决议(非造法性决议)通常不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适用的法律,它只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有效,不能直接成为约束其他国家的国际法规则。国际组织的一些决议,如果不是那种能够创造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决议,也不能算国际法渊源。因为国际法强调的是对国家普遍有约束力的规范,不符合这个特点的就不能算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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