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特殊表现?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来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的特殊表现。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约束力。然而,债权人代位权使得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当甲怠于向丙主张债权时,乙可以直接向丙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一规定为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具有限定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去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乙对甲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乙向丙主张的代位权范围最多就是10万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再者,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具有法定性。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而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乙不能直接上门找丙要求还钱,而必须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最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具有特殊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功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比如,乙通过代位权诉讼让丙向自己还了钱,那么乙和甲、甲和丙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