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什么?


在探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像我们日常的买卖交易、签订合同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通常有一般要件,而特别要件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的,是在一般要件之外,额外要求具备的条件。 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就是特别要件。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律明确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书面形式就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就不成立。 对于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是特别要件。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能成立,这里交付借款就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还有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需要经过特定机关的批准或者登记等程序才能成立。比如某些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动产的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这些批准或者登记程序就是相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总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行为性质来判断是否存在特别要件以及特别要件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