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在法律上,残疾人离婚并没有专门设立一套与普通人完全不同的特殊离婚程序,但在一些方面会基于公平原则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理念有特殊的考量。 首先是关于离婚的方式。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于残疾人来说,如果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协议离婚。若残疾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并不会因为一方是残疾人而有特殊对待,依然按照正常的标准来判断。 在财产分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残疾人在生活中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所以在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原则,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残疾人一方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且抚养子女对子女成长有利,法院也会将抚养权判给残疾人一方。不过,如果其残疾情况严重影响到对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能力,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这进一步强调了在涉及残疾人离婚财产分割时要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总体而言,法律在残疾人离婚问题上,是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进行综合考量和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