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是否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
我有个朋友遇到个事儿,有人说他作为特定关系人,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共犯。我不太明白,特定关系人到底是啥?在法律上特定关系人真的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吗?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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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我们得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斡旋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而特定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从法律原理来讲,特定关系人是有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那么特定关系人就可能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共犯。 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意味着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共同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故意,他们对行为的性质、目的和后果都有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共同行为则表现为特定关系人在斡旋受贿过程中实施了帮助、教唆等行为。例如,特定关系人积极为请托人牵线搭桥,与国家工作人员沟通请托事项,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关系人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是很严谨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来判断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特定关系人一定能或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共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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