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共犯一定是国家公务人员吗
我对贪污受贿罪共犯的人员身份情况不太清楚。想了解在法律规定里,是不是只有国家公务人员才能成为贪污受贿罪的共犯,还是存在其他情况,希望能详细说说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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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共犯不一定是国家公务人员。 首先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贪污受贿罪中,虽然受贿罪的主体在单独犯罪时通常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密切配合,以受贿罪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就会被以受贿罪的共犯进行法律追责。比如国家公职人员的近亲,若代为传达请托事项,并在接受请托人财物后告知该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明知近亲收取他人财物,仍按其请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那么近亲就会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 这是因为从刑法体系来看,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是对单独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共同犯罪有总则的一般性规定来适用。并且为保证刑罚平衡,在贪污罪中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受贿罪也遵循类似原则。所以,非国家公务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贪污受贿罪的共犯。 相关概念: 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一起故意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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