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情形,责任如何承担?


在法律领域中,特殊侵权纠纷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侵权情况,与一般侵权纠纷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与责任承担。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特殊侵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某些行为即使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与一般侵权强调行为人过错不同,特殊侵权更侧重于行为的危险性、损害后果等因素。 接下来,我们看看常见的特殊侵权纠纷情形。 一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当产品存在缺陷,比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等,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就会引发这类纠纷。例如,某品牌的手机电池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发生爆炸,造成用户受伤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此类纠纷。比如,某施工单位在进行高压线路维修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路人触电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作业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构成了这类侵权。例如,某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渔业生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人家养的狗咬伤了路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特殊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方式,包括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以及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停止侵害是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比如要求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排除妨碍是指排除侵权行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的阻碍,如拆除影响他人通行的障碍物。消除危险则是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进行加固。 总之,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多样,责任承担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遇到特殊侵权纠纷时,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侵权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