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哪些特殊性?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性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阶段和法律体系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下面我们就从几个重要方面来详细分析这些特殊性。 首先是监管目标的多重性。与一些成熟市场单纯追求市场效率和公平不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肩负着多重目标。一方面要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任何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还要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例如《证券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制定本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多重目标的设定,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要兼顾市场自身发展和国家经济整体布局的特殊性。 其次是监管模式的集中性。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种模式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提高监管效率。《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与一些国家采用的自律监管为主的模式有很大区别。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能够迅速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政策,应对市场变化。 再者是监管与市场发展的动态适应性。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快速发展和变革阶段,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监管机构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手段。例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网络证券业务的监管也在不断完善。这种动态适应性要求监管机构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范风险,在保障市场活力的同时维护市场稳定。 最后是对投资者保护的特殊重视。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占比较大,他们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相对弱势。因此,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除了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等常规手段外,还推动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机制。《证券法》中也有大量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条款,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性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的。这些特殊性有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