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特殊之处有哪些?


抵押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在法律领域有着独特的地位和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它的特殊之处。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抵押合同是从合同。通俗来讲,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比如说,你向银行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自己能收回贷款,会要求你提供抵押物并签订抵押合同。这里的贷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抵押合同涉及抵押物的处分问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时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抵押人要转让抵押物,就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者,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时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以不动产抵押为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不成立。 另外,在实现债权方面,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这也是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特殊点。《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之,抵押合同在性质、抵押物处分、生效条件以及债权实现等方面都有特殊之处。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一定要了解这些特殊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