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夫妻离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情形通常基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对夫妻关系造成极大的伤害。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比如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则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等义务却拒不履行。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也表明夫妻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再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对家庭财产、生活稳定等方面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一方存在这些恶习且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说明其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也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 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且分居时间要连续满二年。这种长期的分居状态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治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等。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无法维持。 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关系的审慎态度,同时也给予了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如果再次分居满一年,说明夫妻关系确实无法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