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渎职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渎职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渎职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来解释一下渎职罪,简单来说,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一些关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共同犯罪方面,它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厘清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在定罪和处罚上的争议。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原则,目的是准确地惩处既实施渎职行为又有受贿行为的犯罪人员,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渎职行为情形,该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例如,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涉及民生领域渎职行为的重视和严厉打击态度,也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渎职罪的法律适用。 该司法解释还对单位实施渎职犯罪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明确了在单位实施渎职相关危害行为时,如何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和进行刑事处罚,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两高关于渎职司法解释二对于准确打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