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这类犯罪涉及多种不同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同行为的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首先是伪造货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简单来说,只要伪造的货币达到一定的面额或者数量,或者参与了制造货币版样等相关行为,就可能被立案。 其次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该罪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如果涉及出售、购买或者运输假币,达到了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还有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通过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赚取的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会被立案。 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较为常见。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体现了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金额、对象数量以及造成后果等多方面进行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