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对证券市场比较感兴趣,也了解一些基本的交易规则。但最近听到‘操纵证券市场罪’这个词,很好奇到底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而立案呢?想具体知道立案标准都有哪些,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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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首先,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种通过不正当操纵获取大量利益的,会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情况。证券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是由市场供需等多种因素自然形成的,如果有人通过一些手段,比如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使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就可能会被立案。 再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这种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强制手段干预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也是立案情形之一。 另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也会被立案。这体现了对屡教不改的操纵市场行为的严厉打击。 还有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累计达同期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交易者持有股票比例一般10%以上 ,结果上以连续10个交易日为准,统计累计成交占比交易总量,一般是20%以上;成交额千万以上;对于期货交易还有个占用保证金数额,一般在500万以上等。 相关法律依据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等规定。总之,这些立案标准就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那些试图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 相关概念: 操纵证券市场罪: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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