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中数额巨大的界定标准。因为我身边可能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情,不清楚到什么程度算数额巨大,所以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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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不同情形的含义。“进行非法活动”就是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赌博、贩毒等;“进行营利活动”就是用公款去做赚钱的事,像投资、炒股等;“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非法和营利活动,并且在三个月后还没归还。 当挪用公款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时,处罚也相对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了解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对于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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