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的标准是插入式吗?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认定强奸幼女时,是不是以插入式为标准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就怕有什么误解,想弄明白具体是以什么来判定构成强奸幼女这个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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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关于强奸幼女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而幼女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理解和同意能力,所以法律对幼女实施了特殊的保护。 对于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接触说’,而非插入式。‘接触说’指的是,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因为幼女的生理和心理都处于非常脆弱的阶段,性行为对她们所造成的伤害是巨大且深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强奸幼女这种恶劣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该条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加重处罚的情形,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在认定强奸幼女时,并不是以插入式作为标准,而是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就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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