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转移财产是指在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一方为了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而采取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认定离婚后转移财产,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是时间方面。转移财产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离婚前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当一方预感婚姻可能走向终结时。比如,在提出离婚诉讼前的一年甚至更短时间内进行的财产变动,更容易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行为方式。隐藏财产是指将财产置于对方不知道的地方,比如将存款转存到他人名下的账户。转移财产则是将财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进行变更,例如将房产过户给他人。变卖财产是指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毁损财产是指故意破坏财产,使其价值降低。挥霍财产是指不合理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财产减少,像一方在短期内大量购买奢侈品等。 再者是主观意图。判断转移财产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故意。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是为了独占财产而进行的财产变动,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比如,一方在离婚前突然将大量存款转到自己亲属名下,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就可能被认为具有转移财产的故意。 最后是财产性质。被转移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进行处分一般不构成转移财产。 总之,认定离婚后转移财产需要综合考虑时间、行为方式、主观意图和财产性质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另一方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