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它指的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控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财产安全,还会对社会的网络安全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提供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所得的数额等。如果只是偶尔的、轻微的非法控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而如果犯罪行为涉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总之,了解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有助于我们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