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商标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存在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时,法院除了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外,还会额外要求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以此来惩罚侵权人的恶意行为,同时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一般会考虑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等因素。比如,原本正常情况下能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并获得相应利润,但因为侵权产品的出现,导致自己商品销量降低,利润受损,这部分受损的利润就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损失。 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就会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通常会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成本等因素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例如,侵权人销售了多少侵权商品,每件商品的利润是多少,将这些相乘就可以大致得出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那么就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比如,商标权人之前曾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收取了一定的许可费用,那么就可以参考这个许可费用,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如果侵权人是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且情节严重,那么赔偿数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此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