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些竞争方面的问题,听说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想了解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这一项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就能看看自己遇到的情况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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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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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情形。 第五条第(四)项在不同时期的法律版本中有不同的内容。在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施行)中,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虚假的质量标识和产地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比如,某商家将普通产地的水果标注为著名产地的水果进行销售,就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 而在 2017 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更加注重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对于混淆行为进行了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虽然不再单独以旧法第五条第(四)项的形式呈现,但相关精神依然贯穿在新的法律条文中。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在已整合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对这些法律条文的执行和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总局会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指导。例如,对于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总局可能会发布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以帮助基层执法部门准确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总之,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措施则进一步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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