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负责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有哪些?


国家负责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是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民进行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比如,没有足够的证据就随意拘留他人。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这是指行政机关采用非法的手段,强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像私自关押等行为。三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比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殴打,或者看到其他人殴打当事人而不制止。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要求行政机关在使用武器和警械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否则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前面未列举但确实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其次是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例如,行政机关没有合法依据就对企业进行罚款或者吊销执照。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也就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政机关征收、征用财产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和合理的补偿,如果违反规定,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样,这也是一个兜底条款,保障了公民、法人在遇到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时能够获得赔偿。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遭遇了上述行政侵权行为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国家申请赔偿。在申请赔偿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