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反外国制裁法规定对个人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下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反外国制裁法对个人采取措施这一块的情况。比如会基于什么情况对个人进行制裁,制裁手段有哪些,个人又有哪些应对途径之类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解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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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当某些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了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并且是由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可以依照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对这些个人采取反制措施。 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这些反制措施依据该法第六条,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 对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个人,如果认为该措施不合理,虽然反外国制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救济途径,但一般来说,我国的法治体系会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况,相关部门在后续的审查中会依法依规处理。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相互关联的,被制裁个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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