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累犯漏罪行为有哪些处理方法?
我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又发现之前还有漏罪没处理。我想知道国家对于像我这种累犯漏罪的情况,会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法呢?会不会加重处罚?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心里很忐忑,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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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累犯和漏罪的概念。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而漏罪就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累犯的漏罪,在处理时,会先对漏罪进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原则。例如,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B罪未判决,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先将5年和3年进行并罚,假如决定执行6年,由于已经执行了3年,所以甲还需要执行3年。 对于累犯,由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而漏罪的发现和处理,是为了保证刑罚的全面性和公正性,确保犯罪分子为其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总之,国家对于累犯漏罪的处理,既要遵循数罪并罚的原则,又要体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精神,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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