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哪些?
我和伴侣感情出现了很大问题,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内容,这样我心里能有数,看看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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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据以判断是否准予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强调的是恶习且屡教不改,如果只是偶尔为之,一般不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要满足因感情不和这一条件,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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