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借款合同后还能否主张利息?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一份借款合同,里面约定了利息,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合同解除了。我现在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出借人能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具体该怎么主张,很是困惑,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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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解除后是否能主张利息,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一方违约而导致借款合同解除的,出借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利息。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等义务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例如,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人在期限未到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借人解除合同后,可要求借款人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到解除之日的利息。 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外,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只会支持在合法利率范围内的利息主张。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贷款人可以先尝试与借款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起诉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比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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