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哪些法定责任?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要钱。我不太清楚自己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到底有啥法定责任,需不需要替朋友把所有钱都还上,会不会还有其他责任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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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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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角色。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从代偿责任方面来看,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还有偿还能力等理由拒绝。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此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这10万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代偿的这笔钱,相当于在这个范围内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 另外,关于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对这些费用都要承担责任。例如,因为债务人违约产生了违约金,那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也要对这部分违约金负责。 同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保证人需要关注保证期间的规定,避免因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而自己错误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定责任是较为明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谨慎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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