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及处理规则是怎样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了,但由于存在一些特定的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干脆撤销这份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法定情形及处理规则。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例如,把赝品当成真品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是显失公平。这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一方急需资金时,另一方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高价资产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种是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种是胁迫。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处理规则,首先,当事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不能自行变更或撤销合同。其次,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只是对合同进行变更,那么合同就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