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公证步骤是怎样的?


电子证据公证,简单来说,就是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证明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电子证据公证的步骤: 首先是申请。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通常是向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同时,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且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像是身份证、户口本等;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电子证据的存储载体、提取电子证据的说明等。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接着是受理。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就会受理该公证事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等。 之后是审查。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公证机构会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内容、收集方式等进行全面审查。会核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比如会查看电子证据是否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篡改等。在审查过程中,公证机构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然后是出证。经过审查,如果公证机构认为电子证据符合公证的要求,就会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会详细记载电子证据的相关情况以及公证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会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这依据的是《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最后,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领取公证书。如果当事人对公证结果有异议,还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