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有什么规则?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电子数据取证是有一系列规则的。电子数据,简单来说,就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关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可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物理载体,比如手机、电脑硬盘等。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也可以提取电子数据。如果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电子数据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等处理。 此外,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也有规则。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