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步骤?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的重要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的步骤。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这里所说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简单来讲,就是您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接着是受理环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后是仲裁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仲裁委员会还会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之后就是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先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然后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是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流程。了解这些步骤,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