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体的相关规定。我遇到一个情况,有人对妇女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人能构成这个罪的主体,是所有人都可以吗,还是有特定的限制条件呢?想弄明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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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把该罪的侵害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下面我们来详细讲解其主体规定。 从一般规定来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里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关键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强制猥亵、侮辱罪中,通常情况下,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并且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该行为。 在性别方面,该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也可能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而且女性不仅可以单独实施该犯罪行为,还可能与男性共同实施犯罪,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女性还可能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女性都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该罪惩罚的是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并不符合该罪主体的要求。如果单位中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那么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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