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主观方面是否为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开了一家小店,卖了一些商品,有人说我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政违法。我不太清楚自己当时也不是故意的,不知道主观方面是不是构成这个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啊,所以想问问这主观方面到底是不是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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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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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主观方面是否为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违反了商标管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的行为。比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等行为。 在我国,关于商标侵权行政违法的认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并不以主观故意作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客观上的侵权行为,比如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对于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那么虽然也构成侵权,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部分,仅需停止销售。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主观状态会影响到最终的处罚结果。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包括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这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在主张自己无主观过错时需要提供的证据。 综上所述,主观方面不是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在确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时,主观状态会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对于商家来说,应该加强对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进货等环节严格把关,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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