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表现是怎样的?
我因为一时冲动和执法人员起了冲突,现在担心会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就是当时情绪上来了,没想那么多,也不是故意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我想了解下,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表现到底是怎样的,像我这种情况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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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表现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我们重点关注其主观方面的特征。 从法律角度来看,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所谓故意,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仍然有意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阻碍。这其中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明知”,二是“有意阻碍”。 “明知”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方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比如,警察穿着制服在街头依法处理一起纠纷,周围的人都能很明显地看出这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此时如果有人去阻碍警察的行动,就满足了“明知”这一条件。 “有意阻碍”则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行为人是主动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来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使用暴力手段推搡、殴打执法人员,或者以言语威胁执法人员,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也从侧面反映了该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回到具体的案例,如果只是因为一时冲动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但并没有主观上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意图,那么一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发生的场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冲突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也可能会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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