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主体有哪三大分类?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主体的三大分类。 第一类是开票者。这里的开票者就是指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中,实际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可能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受他人指使等原因,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其中包括了开票者的这种虚开行为。比如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企业就是开票者主体。 第二类是受票者。受票者是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可能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而接受虚开发票。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受票者的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例如,某些企业没有真实的货物购进,却让其他企业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达到多抵扣税款、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这些企业就属于受票者主体。 第三类是介绍者。介绍者是指在开票者和受票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得以实现的单位或个人。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发票的开具和接受,但起到了中间桥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样对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一些中间人,他们知道有企业需要虚开发票,又联系到可以开具发票的企业,从中牵线搭桥,促成虚开行为,这些中间人就属于介绍者主体。 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主体的这三大分类,对于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更加明确法律红线,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共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